“明股實債”投資結構少繳納增值稅風險
風險描述
“明股實債”是一種介于股權和債權的特殊投資結構,形式上來看, 投資方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目標公司,但實質上,通過定期固定收益、回購權利設置等剛性兌付的保本約定,使投資方不承擔股權投資風險,從經濟實質上具備債權投資的屬性。實踐中,投資方與被投資企業通過新設公司或增資的方式,簽訂股權投資或出資協議投出一筆出資資金,另外配套簽署補充協議,例如股權轉讓、回購或退出協議,以實現一段時間后資金的退出。
A 公司和 B 公司共同出資成立 C 公司,注冊資本 3 億元人民幣,其中 A 公司出資 1.2 億元,占比 40%。2016 年 1 月,A 公司和 B 公司簽訂《股權(增資部分)回購協議》,將注冊資本增加至 9.75 億元,其中 A 公司新增出資 2.7 億元。根據增資協議約定,B 公司需在 2016 年 6 月底之前回購 A 公司新增資部分股權,回購價格按下列兩個金額高者計算:(1)回購股權價款=經評估后的每股凈資產×回購股份(2)回購股權價款=A 公司新增部分資本金×(1+7%×實際出資天數÷360 天)
2016 年 7 月 A 公司收回增資款 2.7 億元,并實現投資收益 10361944.44 元。在增資時,A 公司將該筆投資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會計處理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 C 公司 270000000.00
貸:銀行存款 270000000.00
在投資收回時,公司減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同時將全部收益計入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280361944.44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一 C 公司 270000000.00
投資收益 10361944.44
A 公司未將上述投資收益作為應稅服務收入核算,未計提繳納增值稅。
稅收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附件 1 中《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 1 點關于貸款服務的定義:“…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 號)第一條:“《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 號)第一條第(五)項第 1 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 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分析路徑
“明股實債”投資模式中,主要存在兩種稅收風險:
一是保本收益部分未繳納增值稅。如 A 公司通過股權回購協議條款設置,保證股權退出時的最低價格,存在保本收益的股權轉讓需要繳納增值稅。
二是固定分紅未繳納增值稅。股權投資中,從被投資企業取得分紅免征企業所得稅,也不是增值稅應稅收入,但債權投資取得的利息既要繳納增值稅,也需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明股實債”的投資方式,將利息轉為分紅,達到避稅目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 號)中《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款:“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明股實債”取得的分紅也需繳納增值稅。
針對第一種風險,從企業資產負債表入手,核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兩個科目,若存在余額波動頻繁,且變動金額較大的情況, 可進一步查看企業的股權投資合同,確定交易實質。
針對第二種風險,從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入手,核查投資收益申報時間和金額,若每年取得投資收益的時間較為接近,且金額波動不大,可進一步查看企業投資收益明細表,確定是否存在固定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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